關於台灣蔡正元「職務侵佔」一案
剛剛才知道、台灣名人蔡正元的那個案子那裡,蔡正元被判刑所使用的“職務侵佔阿波羅公司的財務”的罪名那裡的那個阿波羅公司,其實是蔡正元個人打光棍的皮包公司、整個公司就只有一個成員蔡正元、老闆兼員工,資金也是自己出的不是貸款的,那麼這罪名就太牽強了,無論公司做什麼決策什麼運營,只要沒有打著法人的名義去進行資金運作買賣東西、按照同樣邏輯都要被當作是職務侵佔,甚至打著法人的名義也不行也是可以說這是個人頂著公司的名義進行職務侵佔,這個案件結構案例本來最多可以處以罰款,即財務報表漏報的部分,然後最最最多再判處三四個月,因為蔡正元作為唯獨一個的老闆兼員工、公司法人的錢怎麼分配、是不是分發給蔡正元自然人使用,這是公司里唯獨的一個人蔡正元自己說了算的,蔡正元給蔡正元發一筆2.8億新台幣的獎金獎勵完成交易不行嗎?最多補上這個獎金出納的形式手續、這個手續不齊全本身也不構成犯罪。
台灣法院則採取什麼樣的理由給蔡正元定罪呢?台灣法院說存在明確的三方協議和信託義務,款項有特定用途,蔡正元的行為超出了這個框架,三方協議的當事人為:蔡正元 + 羅玉珍(郭台強妻子) + 莊婉均(前中影副董事長),協議內容為明確由阿波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股權交易平台,中影股票出售後的價款,應該先匯入阿波羅公司賬戶,然後由三方協議當事人(蔡正元、羅玉珍、莊婉均)按照協議進行後續分配。於是台灣法院強調,阿波羅公司不是蔡正元的私人錢包,而是三方協議的交易平台,因此股票出售所得款項歸屬於阿波羅公司,必須等待三方協議當事人共同分配,不能由蔡正元一人隨意挪用。
但是呢,羅玉珍、莊婉均二人均未明確指控蔡正元背著她們將資金挪用、未出面指控蔡正元沒有取得她們的同意而使用了那筆資金,不僅這兩個向蔡正元提起刑事訴訟(本來這種私人公司之間的業務的刑事問題需要私人公司自己報警或者自己提起刑事自訴)的起訴人角色被民進黨檢察院代替的“受害人”不出庭不發言,甚至連自己的證言和陳情都沒有, 蔡正元則反過來指控羅玉珍幾乎沒出錢卻獲利最大,莊婉均當年掏空中影,稱這筆錢是蔡正元追償這兩人的債務之後個人資金的延伸,不是侵佔,他幫她收拾爛攤子反而被咬,總而言之羅玉珍和莊婉均沒有公開表現出對蔡正元“偷了我的錢”的指控,在法庭文件中都沒有出現自己對蔡正元的指控,只是被法院當作“協議受害方”來被引用。
羅莊二人沒有證詞、這就證明這兩人當年口頭協議和蔡正元商量好了用這筆錢去抵償莊的公司所欠的轉移到蔡正元身上的債,實際上債務也是這樣抵消了,本屬於事實上的抵債行為,但因為只有口頭協議的沒有書面契約,羅莊二人缺乏硬證據證明自己和蔡正元有口頭協議又迫於民進黨讓她們出任“受害者”角色的壓力,導致低調不做聲任由民進黨操縱的檢察署和法院自己折騰,然後本來可以按事實確認債務抵消的實質交易行為,就像審判是不是強姦的時候確認是不是事實上的情侶關係呀、情侶關係沒有法律手續、如果是事實情侶那就不能輕易當作強姦了、情侶床上鬧點彆扭很常見只是關係的起伏漲落而不符合明顯沒有情感慾望背景的情形了,但如果有心要整人、那就葫蘆僧判斷葫蘆案,含糊其辭就當作是職業侵犯去蓄意利用形式上的瑕疵去歪曲事實以定罪了。
至於羅玉珍,她得到了最大的利益,當然也會有口頭聯繫取得了當時的口頭合意的,起碼進賬到自己賬戶上了當然就會去問清楚,而且這麼多年來一直不吱聲,直到蔡正元各個其他官司都找不出犯罪毛病了不得不動用到這個三方協議了才被動地”被吱聲”,也說明問題了,如果沒有自己最起嘛的事後口頭協商同意的話早就打電話問清楚“究竟是不是要給我多一點錢啊”地說清楚了,事後口頭表達滿意或者事前口頭同意了、那也是非常必然地貝葉斯統計概率接近100%的,如果真的是2.8億的巨款被侵佔,羅玉珍作為郭台強的妻子,怎麼可能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里不主張權利?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利益早已分配完畢,各方達成事實上的協商合意了。這些事實上的協議交易被人為抓住形式瑕疵而故意惡意用於政治陷害地忽略掉了,在商場上,大量的口頭協議、往來衝抵是常態。法院拒絕採信這種事實上的合意,本質上就是為了判刑而判刑!
蔡正元是沒找上我咨詢,否則民進黨可沒那麼容易定罪了~我的意思不是說通過讓法庭上的辯護變得多麼漂亮去做事情,而是通過庭外把莊羅二人當年的口頭協議的痕跡證據放大成實錘、通過貝葉斯統計的強大推斷、讓莊羅二人和蔡的當年口頭協議取得社會的廣泛確信,然後猛烈炮轟民進黨法院為了判刑而判刑故意罔顧交易事實,民進黨雖然最終仍會強行判刑但是阻力會大很多、要花的精力多很多以及名譽形象受信任度受損程度也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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